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然而,在陕西富平县,一桩普通的治安案件的处理,却经历了18个月之久。 近日,富平县张桥镇铁门村村民刘双燕向《阳光报》记者反映:2013年4月4日,他本人被同村刘某纠集其妹夫董某等六人群殴,造成左下肢左三踝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而轻伤害依法应当刑事立案。案发地富平县张桥派出所一直不给依法立案处理,在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后还遭到张桥派出所的拒绝。直到刘双燕报案18个月之后的2014年10月16日,富平县公安局才向他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 为了解事实真相,记者于11月4日赶赴富平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富平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尹建平大队长介绍,经过向张桥派出所核实,刘双燕的案子案情比较复杂,一共有三次打架的过程,其中包括2013年4月1日刘双燕母亲与刘某打架和刘双燕本人与刘某及其妹夫董某等人打架等。由于刘双燕的伤情鉴定,以及致伤原因的调查取证和公安机关多次调解都需要时间,导致案件处理时限较长,直到2014年5月21日和10月14日才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 尹建平大队长对于《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中“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解释是,根据调查取证,2013年4月4日打架现场人员较多,双方多人倒地,现场比较混乱,刘双燕本人也对涉案证人和医生自述称脚伤系本人跌倒所致,无证据证明刘双燕脚伤为打架中的对方所致。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刑事不予立案。 富平县公安局在2014年5月21日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何在10月16日才送达当事人刘双燕手中?张桥派出所郑教导员告诉记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以后,由于一直联系不上本人,直到10月16日办案民警赶到西安才找到刘双燕本人。对于张桥派出所拒绝双方调解的说法,郑教导员解释说,案发后当事双方并没有报案,而是自行调解,调解协议书写好后一方不愿给钱,协调未果,他们才到派出所报的案,并不存在张桥派出所拒绝双方调解的事实。 目前,刘双燕已就富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向渭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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