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李明元、儿媳乔宝玲遭遇车祸的情况说明
我叫杨学英,女,汉族,现年56岁,生于1960年农历10月7日,系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仓堡乡韩沟门村村民。我的儿子李明元、儿媳乔宝玲乘坐张东驾驶陕JF7365号“吉利牌”小轿车由陕西省吴起县方向驶至S303线362KM+230M定边县杨井镇大湾村弯道处发生车祸连同司机一起遇难。
因张东驾驶的小轿车超速行驶,转弯时措施不当,与对向被告人梅存虎驾驶的陕J29945号“东风牌”自卸车相撞,造成陕JF7365号车驾驶员张东,乘员李明元、乔宝玲、郭振瑜死亡,甄斌斌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特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梅存虎疲劳驾驶上路,超速、超载行驶,致使车辆在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重事故后果;被害人张东驾驶车辆上路超速行驶,致使车辆转弯时驶入逆线,造成事故。被告人梅存虎与被害人张东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李明元,乔宝玲、郭振瑜、甄斌斌不负事故责任。
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已作(2013)定刑初字第00055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梅存虎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兰兰各承担447597.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现已3年多时间了,我一个死者家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我的丈夫36岁时过早离开人世,我一个单身女人既要拉扯孩子又要下地种田,真是孤苦伶仃,劳累到了极点。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儿子儿媳又遇车祸真是雪上加霜。我多次到定边法院执行局催要儿媳赔偿费都被据之门外,定边法院领导盛志海(电话:13892299511)不但不追究执行索要,还把我轰出门外,脚踢拳打真是岂有此理。因我势孤力单,家门四邻,亲戚朋友谁也靠不住,上求天天无路,下入地地无门,从2013年儿媳遇难后,我多次到定边法院执行局催要儿媳赔偿费都被拒之门外。真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定边法院领导盛志海(电话:13892299511)不但不追究执行索要,还殴打我。难道一个共产党的法官就是这样对待老百姓吗?
(2013年新年快到了,定边县法院院长杨文清给了我2万元的生活费)无奈之下我又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由审判长张利,代理审判员冯太琦,代理审判员马皓赟,书记员张媛已作(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学英、李昊阳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6813.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承担16958元,剩余309855.3元由被告人梅存虎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兰兰各承担154927.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至今我一个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分文赔款,请求各大媒体予以关注,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我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真真切切为群众谋利益,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我当感恩不尽,谢谢你们了!
杨学英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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