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足适履,迷茫的法律困局
平地风波,纠纷突起,一桩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清白糊涂之间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其中内幕令人沉思;扑朔迷离,云缭雾绕中谁输谁赢?颤动的天平是否倾斜?抗争仍在继续,尘埃尚未落定!
一张合同引出的纠纷
尹福金:男、现年四十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灵宝市长安路,南七街坊九号院,2011年4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陕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起因,2007年春节前后,尹福金开始与“金灵分公司”(现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矿区)管理人员,王运刚、刘文学、井卫世等人接触,商谈关于承包该公司512脉2号矿井工程事宜,2007年4月初经该公司领导同意,并向时任科长,后为副经理的王运刚缴纳了一万元,该公司领导层让其对512脉2号先行开发;合同随后再签,尹福金履行了缴纳林地有偿使用费,电费、爆破、调矿、税卡等相关手续,2007年5月,尹福金组织了数十人的施工队开始作业。
2007年5月,邻矿的满意国(即后来的合同纠纷人)改变掘进方向,对同一矿脉的2坑形成威胁,尹福金阻拦,双方产生矛盾,满意国找该矿区警长王敬解决问题,王敬献谋:令满意国说其与满意国合伙(威胁)。
2007年6月,王敬从中斡旋,双方言和,512矿脉2坑股份从新分配为两大、四小股,原2坑尹福金、臧庆红,与新介入的满意国、王敬各占50%,双方形成合伙人关系。
2007年7月1日“金灵分公司”在尹福金的期待中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同年7月26日尹福金向时任“金灵分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的臧亚军缴纳了一万元,同年8月,2坑采出矿石数百吨,其中经矿上出具调单运出70多吨,扣除费用,四股各分利润11万元。
满意国在与尹福金的合伙中,深感2坑利润可观,遂于2007年7、8月间买下了距2坑二、三十米处的另一矿井,对2坑又一次产生威胁,后经协商,尹福金、臧庆红退股,双方将剩余矿石、矿井设施、双方资金投入等作价500万元,2007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坑口转让协议》,满意国方支付尹福金方现金200万元,下欠50万元,尹福金方撤出坑口。
但因当初二坑签约人是尹福金;满意国要求将合同变更为经营人自己,尹福金将合同交给“金灵分公司”金灵分公司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的下面补充了;“同意该合同转让给满意国、同意合同延期到2008年12月31日”,且“特此说明”满意国继续开采矿石至2009年2月。
显然2007年7月1日“金灵分公司”与尹福金签约的合同是真实有效合同,尹福金方退股离矿也是基于满意国从其它方面掘进的威胁,但为息事宁人、当属明智之举,股权转让也是双方真实意图,至此,当事人双方理应相安无事、对当初的合作划上一个句号。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7月21日在二坑赚的腰肥腿粗的满意国竟然发难、一份民事诉状将尹福金告至三门峡中院,中院于2010年5月27日判决。常识上,被诉讼的当事人至少是知情人,但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尹福金竟然一无所知,也自然而然地被剥夺了抗辩机会与抗辩权利、直到法院执行时方惊悉其事,被诉期间,尹福金与家人日常在家,地址清楚,电话畅通,但至今,如此秘密判决,尹福金方不知其故。
2011年4月8日,民事案件突然改变性质,尹福金被陕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陕县检察院进行公诉:尹福金犯有:“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1年11月8日,陕县法院开庭审理,直至2012年7月21日判决:“尹福金有期徒刑十年”尹福金不服,上诉至三门峡中院。三门峡中院,河南省高院先后审察此案,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中院以(2012)三刑三中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7月8日陕县法院做出判决,但重审坚持初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满意国人民币200万元。”
一群证人作出的伪证
法律重事实,诉讼重证据,但事实被歪曲,证据(证言)一但为伪,且被法庭采信,那冤案、冤狱势必产生,本案中,检察院有关合同的证据、证言根本经不起推敲:因为漏洞百出,逻辑混乱。
满意国说:2007年7月份,其与尹福金谈股份转让时“尹福金拿有一份与黄金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上面也有签字和印章,具体内容和最后签字我都没看,我一直听他说有协议,所以就相信他有协议”此合同是矿方和尹福金7月1日签订的那份!但满意国与对方并非至友旧识,二人也曾有过矛盾,满意国不是白痴,如此轻信尹福金于常理不通。从事高风险矿业,且得付出200万元巨额现金,对合同不加细究也与常情相悖。
“2007年8月20日左右,我在朋友张贵学搬家时见到了黄金公司的刘文学经理。”“刘文学说他们公司没有与尹福金签订过有关512脉2号坑的协议。”但当时的满意国太过淡定,更无与尹福金对簿公堂,以至于2009年9月21日才将尹福金以民事方式诉至三门峡中院-------此时,已经事过二年。
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赵明证言:2008年2月29日接受满意国委托代理过一个民事案件,最后是王学让提供的证据是虚假证据,他撤诉了。这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日,最后加有“同意合同转让给满意国,同意合同延期到2008年12月31日,特此说明”的协议,是我代理满意国案件中开庭审理前几天,满意国向我提供的。
又是这份合同,它在赵明和刘文学的证言里两相呼应。
“金灵分公司”刘文学证言:“我是在2007年8月25日听说尹福金在512脉2坑口干,之前我是不知道的,当时我就知道尹福金跟我们没有签订过合同,还问了井经理,他说公司没有与尹福金签订过关于512脉2号坑的劳务协议,我回到公司就找管合同的生产科长和办公室主任调查这个事情,后来管合同的生产科长孙新民汇报说,尹福金曾到生产科找到他们说给我和井经理说过了要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他们给尹福金拿了协议并盖了公章,尹福金说是要拿去叫井经理签字,后来尹福金私自拿着合同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尹福金拿着那份只盖过公司公章的劳务合同来我办公室找我,说让我给他签字,我当时告诉他这份合同是无用的,并把合同没收了,也表示不给他签订这个协议,之后我把合同交给了井经理,并让公司查清尹福金在啥地方啥时间开的口。”
刘文学的这段证言颇似一段小说,有情节,有细节,但终归“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事实上,早在2007年5月,尹福金已组织工队在2坑作业,而在更早的四月份向时任科长,后为副经理的王运刚缴纳了一万元(有收据)2007年7月26日又向时任安全环保科科长的臧亚军缴纳了挂靠资质工队的一万元(臧亚军给尹福金出示了收据,陕县检察院的证据也有)刘文学的证言显系谎言。
由刘文学领导的,颇具影响的企业,既知尹福金没有合同,系“非法”矿井,为何不勒令停产,或诉诸法律,任其“诈骗”他人,损害自身企业?
刘文学的另一段证言,堪称“精彩”,令人叫绝:“那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日,最后加有同意合同转让给满意国,同意合同延期到2008年12月31日,特此说明”的合同不是我们公司与尹福金签订的,是在2008年,王学让到512脉2号坑尹福金转让给满意国的洞口闹事,为了公司利益帮助满意国打这个官司,经过我们公司领导们商量决定,我们公司自己搞了这份与尹福金的劳务合同书,这个合同就是为打官司用,对尹福金是无效的(和赵明的证言对应了)。
果如所述:“金灵分公司”就是一家善用伎俩,巧施诡计的公司,是一家违背公平正义的公司,果如所述:刘文学暨所属的领导阶层既实施了对王学让的诈骗,又产生了对尹福金公民权益的侵犯,刘文学极其同伴帮助满意国击败王学让就能维护“公司利益?”这过于深奥的理由令人费解,刘文学做出此段证言,诣在证明尹福金无合同开采,并试图形成尹福金对满意国诈骗事实的存在,但刘文学忘记了杀人不慎,势必伤己的道理,因为如果尹福金没有合同,满意国也就没有合同,那么,同样没有合同的人,为何能继续“合法”采矿,又有何资格,有何能力与公司利益互相联系?
三人口中成虎,果真市井有虎嘛?
一纸合同,让刘文学等人呼之即来,止子则去!
说穿了,刘文学、赵明、满意国使用了一个移花接木之术。
尽管“证言”经过排练,但拙略的技术,实难弥补:因为事实是最大的证据!
欲盖弥彰,黑上描黑,如此煞费苦心,反倒暴露了尹福金拥有公司合同的真相(尹福金、臧庆红对股份的转让,是经金灵分公司同意的、事实上的合法转让)。
假作真时真也假,真成假时假也真,但事实胜于雄辩,云雾岂能长久?
一起案件引发的质疑
“金灵分公司”通用的劳务合同中,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中第二条的规定:甲方对乙方实行日常的管理,监督并负责乙方的生产指导。
第三条规定: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所需生产资料等服务,乙方全部火工(爆破品)材料由甲方统一采购提供。
由此说明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进行生产指导,并经常性的管理监督,那么矿方管理群体在尹福金数月的生产活动中竟无一人发现,在炮声时响,机器轰鸣,人来车往的512脉2坑竟无人听说,管理人员互相推脱,皆不知情,如何令人信服?再,矿区不是集市,爆破物品安全控制之严格,人所共知,其购批手续,保管方法,使用过程均各自有着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坑口的水电、矿石调单、税卡、林卡,这些必需的手续缺一不可,且由矿方办理,如此常识,矿方岂能不知?
证言中的王敬是“金灵分公司”的矿区警长,那么警长的职责是什么?即负责矿区治安,维护企业利益,根据满意国的证言证明,至少在2007年5月,王敬就知道尹福金在512脉2矿井施工一事,王敬既知尹福金系“非法”开采,却未制止,也不向矿方汇报,更于尹福金、满意国二人中间撮合,最终参与股份,这又何以解释?
证言人刘文学提供“劳务方要经过我们公司领导班子开会同意后,由我公司出具合同文本加盖公章,然后由我主管经理向劳务方签字后生效”,“在劳务方开始生产后我们公司对他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我们从来没有收取过尹福金任何管理费”。
既然如此,说明:“金灵分公司”在办理劳务合同时有着一套必须而严格的程序,故,尹福金经矿上生产科长孙新民安排,让副科长严龙辉办理合同手续,严龙辉“在合同上把坑口的位置也给填写上了,并一块到办公室盖了公章”(孙新民证言)是符合程序的,尹福金所办的劳务合同是通过“公司领导班子开会同意”的。
那么“金灵分公司”所有的证言,均众口一词:说尹福金没有办理512脉2矿井合同的说法是否自相矛盾?
尹福金没有办理劳务合同?尹福金“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满意国的财产”了吗?
灵宝黄金投资公司一矿区《关于满意国07年9月至09年2月在我矿区调选矿石的情况说明》证实;从2007年9月至09年2月,满意国从512脉2矿井调出矿石914车,选矿10232吨,外调矿石445车:8962吨,两项合计1359车:19194吨,以当时四人合作期间收益情况做参照,按当时黄金市场价格保守计算十七个月中满意国净盈利至少3000万元(以每吨15克x200元市场价计算)且外调矿石中大有每吨40克以上的矿石。
满意国是假赔?还是真赚?
自尹福金、臧庆红退股之后,以“金灵分公司”和满意国的说法,尹福金没有512脉2矿井劳务合同,那为什么满意国还在该矿井继续采矿、直到2009年2月;这什么原因(长达十七个月的开采)?在这中间、仍然无人发现,无人知情?
刘文学、井卫世、孙新民、王敬、赵明、满意国诸人的证言有个共同点:这就是尹福金无手续开采,尹福金“非法”转让坑口,且给满意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等等,但歪打正着,恰好暴露了客观事实的存在!也因此让人们明白:谎言和阴谋是如何产生的!
另,陕县检察院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尹福金私购的一张“警官证”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尹福金利用“警官证”做案了吗?造成过什么后果?在上山施工期间,尹福金利用“警官”特权了吗?“警官证”和矿山合同,矿山生产产生过联系吗?尹福金购“警官证”是2005年之时、那时能否在512脉矿井采矿,不可预知,尹福金就预谋合同诈骗了吗?尹福金“警官证”一事,已过五年追诉期,尹福金也有自首表现,但陕县检查院的“又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行为存在连续状态”如何解释?法律是讲公正的,但法律绝非以治人重罪为目的。
陕县法院两次刑审对案件中来自“金灵分公司”等人的证言是否做了甄别、研究与论证?则对河南高院、三门峡中院就刑事一审做出“发回重审”裁定之后,且陕县检察院没有提供新的证据面前,所做的重审结果是否主观?
尹福金、满意国二人;谁是受害者?受害者是谁?
提供伪证,采信伪证,与草菅人命何异?
一纸合同书,满把辛酸泪,尹福金和他的家属伸冤之路须走多久?
一位法学教授说:弱者的声音尽管弱小,但终有被人听见的时候!
尹福金、满意国二人纠纷,经一民两刑的三次判决结果,令人叹息,令人遗憾。
割足适履的悲哀,导致法律陷入迷茫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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