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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公理何在,谁为我做主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理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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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理何在,谁为我做主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11/27 4:27:22 [只看该作者]

我是1983年应征入伍。在部队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表现优秀,被组织转为志愿兵。1995年从云南部队转业到渭南市交通局,交通局将我安置在渭运集团。时任董事长很快在安置函上签字,实际上接受了我,并让杨长宽书记安排工作,但杨书记压着不办,并暗示索取好处的意思。我当时从部队回来,经济上不宽裕,没有满足他的要求。随后他又提出让我缴纳3000元安置费。我没有交,因为(1993年12月3日)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愿兵本人征收各种费用。随后多次和杨书记交涉未果,。直到2008年10月14日,在渭南市政府、交通局的关怀下,渭运集团才将我的工作落实。但强迫我写一个1997年到2008年的养老统筹由自己个人承担保证书,不写就不让上班,并说以前拖欠的工资和养老统筹公司以后想办法统一解决。我当时生活无着落才答应的,但是被迫的。全过程有录音和渭运集团职工介绍信作证。
2008年10月14日,我的工作落实了。在华阴市罗夫汽车站上班。但在以前得罪了杨长宽书记,他便从中作祟,处处刁难我。指示罗夫汽车站经理田戋鑫打击报复我。第一个月工资不给我,在工资标准上故意给我套的低,比和我一样工龄的人工资低得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同工同酬。但渭运集团故意违法降低我的工资。2010年渭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帮我要回第一个月工资及罚款。从此以后,单位没意识到自己违法侵害职工权利,而是将问题看在我身上,长期克扣我的工资,对我打击报复,甚至叫黑社会人员殴打我。我拨打110,被送到华阴市医院治疗。渭运集团少数人侵害我的劳动者权利,不能正确我的上访仲裁,对自己的错误没有认识,一味的打击报复,一次比一次残忍,变本加厉,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要把我整死。让我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在大门口看门,24小时连轴转。说你告去,黑白两道都是他们的人。在我仲裁上诉期间,发生了两起不明黑社会人员对我的人身攻击。殴打的我无法正常上班。这也正是他们的目的,有了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这有大荔东关派出所和华阴市罗夫派出所的证明作证。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渭运集团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签定。劳资处李峰处长拿着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让我在首页和末页上签上名字后,合起来说行了。他们什么字都没有签,后来他们怎样签字我根本不知道。根本谈不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随后完善合同文本后,也没送达我本人。《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6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渭运集团的做法显然违法。2009年渭运集团罗夫客运公司职工王成兰退休时就因为劳动合同有问题迟迟办不好退休手续。这件事使我想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几次到公司找李峰处长要求看劳动合同,都被李拒绝了。因为他们心里有鬼,不敢让我看劳动和合同。
2011 年8月9日,我因与渭运集团就养老保险、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仲裁开庭时,才见到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打开一看,合同期限竟然是3年有效期限合同,而且还有试用期6个月。合同编号空白,劳动部门签证意见空白,签证员空白,这样的劳动合同算什么?我应该签什么合同他们应该清楚,可见他们故意违法。《劳动法》第14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发5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第3条,在签订合同、培训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第5条,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这两个条件本人都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军龄满十年的军人,在军队退伍、复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在接收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所以我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1条,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而渭运集团给我确定的工资连我参加工作时,出生的职工工资都比我高,他们的做法明显违法。第3条,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可见渭运集团在我的劳动合同上签订的试用期6个月更是违法。
《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渭运集团这两条完全具备了。我不知一裁、两审的知法工作人员就怎么通过渭运集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多次写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职权调取渭运集团强迫我加班、指示黑社会对我人身攻击伤害,使我不能正常上班的重要证据,便于案件的真相大白。然而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调取,而是听信于被告的种种理由,枉法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劳动合同纠纷,怎么连劳动合同看都不看。就下裁决,依据是什么?估计是被告有钱,财大气粗,而我没钱,弱势的原故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渭运集团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没有写上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编号、基本工资等记载。这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人民法院也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我在部队满13年退役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渭运集团签的是三年有期限合同还有试用期6个月。难道我不懂法,一裁二审的法官都不懂法吗?
我现在生活无着,处于失业状态,作为一名复转军人,一名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参战者,对国家是有战功的,请政府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一裁两审罔顾事实,偏袒被告,对于原告的大部分请求,没有深入了解,没用公正裁决。只是解决了一些小问题,这也验证了渭运集团某些人的话“黑白两道都是他们的人”。他们打击报复我的行为还有很多,在这里我就不赘述了。
综上所述,渭运集团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长期不给反映人安排工作,不发工资,在反映人多方协商后,勉强上班,但采取种种手段打击报复,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人民政府查明真相,还反映人一个公道 。
具体请求事项:
一、 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的要求,同工种、同工龄确定我的工资。
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支付1996年元月——2008年10月的生活费,养老保险统筹。
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反映人强迫加班的加班费。
四、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2010年11月、12月份工资。
五、 根据《劳动法》取消渭运集团与反映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六、 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 
                                                     反映人:辛平安
                                                     2012年11月24日
                                                     联系电话:1320195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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