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新,是受害人刘文兰)之女,家住临渭区孝义镇孝义街道。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11月5日一年时间内,邻居汪亚丽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我母亲进行了四次殴打,且长期对我母亲进行谩骂侮辱。2015年11月5日晚上,汪亚丽一行五人闯入我家中,对我母亲进行了长达20多分钟的围殴,导致我母亲精神崩溃,身体出现体严重损伤并入院治疗。入院后我母亲头发严重脱落,经常性沉默不语,眼神呆滞,拔输液针头,有自杀倾向,时常夜间惊醒,双手抱头并大声哭喊,经渭南市精神病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局交斜镇派出所在2014年10月4日接到报案时一直对此事未予处理,最后导致2015年刘文兰被5人殴打致精神失常的事件发生,2015年11月5日再次接到报案后才不得已受理,但是只是受理为行政案件,受理后至今也未出任何结果。此案案情事实已满足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之后我向交斜镇派出所提交了刑事控告书,但是未得到任何回复。11月19日,我向公安临渭分局反映案件事实,请求立刑事案件,临渭分局一直不予回应,且以我诬陷交斜镇派出所民警为由要拘留我。此次反映未果,11月24日我又向渭南市公安局递交了案情反映材料和刑事控告书,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11月5日晚上报警,12月4日报案人去交斜镇派出所办个人事情时,交斜镇派出所办案民警让报案人在行政案件受理回执上签字,回执上显示受理日期是11月12日,报案人问为什么要签2015年11月12日,明明是2015年11月5日报的案,而办案人员说:“你不用管,让你怎么签你就怎么签就是了。”
我母亲住院已整整2个月,精神状态很不稳定,需要有人24小时随身陪护;而此时犯罪嫌疑人汪亚丽等人仍旧逍遥法外,无视自身的违法行为,至今仍正常做生意,对整个事件抱置之不理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汪亚丽等人以报复和泄愤为目的对我母亲的多次殴打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而派出所和公安局一直未予立案,这让受害人精神难以承受,整个家庭濒临破碎。
习主席提出依法治国,当前社会法纪严明,朗朗乾坤,而交斜镇派出所却置法律于不顾,未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致使施暴者多次殴打我母亲。试问法律尊严何在,党的纪律何在?试问派出所的领导,你对得起身上穿的警服吗?你对得起你肩上所扛的国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