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叫甄婷婷,现就横山县公安局对景鹏非正常死亡案不予立案的情况反映如下:
2014年12月30日晚,我丈夫景鹏与他人在横山县南大街喝酒后,应曹某的之约,于12月31日凌晨0点20分到横山县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03室赌博。凌晨1时31分,丈夫给我打电话称头烂了,让我在职教附件找他。我寻找一夜,后被群众发现死于横山县怡园小区三期附件河堤下。
2015年1月4日,横山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疑似血迹进行DNA检验分析。1月30日,出具了(榆)工(司)签字【2015】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垃圾堆处的卫生纸上的血迹、垃圾堆处的塑料袋上的血迹、路畔土沟内雪泥、景鹏鞋低上的血迹为景鹏的血迹:(2).2号楼1单元门口东侧的血迹、(3)死者手机上的疑似血迹、怡园小区大门外路面上的疑似血迹、1号楼1单元门口疑似血迹未获得STR分型结果。2015年1月8日,横山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景鹏的尸体进行检验。1月22日,出具了(榆)公(司签)字【2015】16号尸体鉴定意见:死者景鹏系从高处坠落致多发颅骨骨折、珠网膜下腔及脑干出血而死亡。我对上述尸检检验意见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横山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3月19,横山县公安局以申请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重新鉴定。3月19日,横山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景鹏死亡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此,我认为:尸体检验报告没有排除景鹏他杀的可能性,横山县公安局对景鹏他杀的可能性未充分进行排查、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为履行他杀的可能性未充分进行排查、未对重大疑点排除、不同意家属对尸体申请重新鉴定九做出不立案的决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更感到无奈,我们的公安机关就是这样保护人民生命的……
我恳切请求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帮帮我找个可怜的女人,关注景鹏不明不白的死因,恳请各位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查清案情,告慰死者,安抚家属。我将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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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甄婷婷
电话15929405515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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