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法律卫士
-- 发布时间:2015/2/5 3:54:38
-- 关于对吴旗县主要领导刘天才、董强抢占农田的反映
关于对吴旗县主要领导刘天才、董强篡改证人谈话笔录
抢占农民基本农田修建豪华办公大楼及厂房的反映
反映人:马湾组群众代表马有明(代表群众45户),道庙组群众代表孙广清(代表群众59户),芦角组代表韩振(代表群众25户),具体负责上访人孙广清,联系电话:13892163410 被反映人:吴起县委书记刘天才,政府县长董强,主管副县长刘凯。 吴起县委书记刘天才,政府县长董强,主管副县长刘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顶风修建豪华宽敞办公大楼及厂房,抢占农民基本农田等问题上,违纪违法,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用权力大于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对待百姓。现就无偿抢占徐家湾基本农田具体事实反映如下: 一、徐家湾基本农田权属清楚,无可非议。 徐家湾基本农田近200亩,是道庙、马湾、芦角三个村村民祖祖辈辈耕种的农田,上世纪70年代修为水浇地,1976年时任县委书记姚满盈强行借用该地试办果园,并承诺等果树枯死后把地把地还给我们村民。8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我们三个村民小组多次申请要地(1976---1978年农业税仍由村民上缴),当时姚书记还说把前三年你们村民上缴的农业税返还给你们,走原路,现在果树正在挂果,等果树枯死后一定还给你们。当年果园厂长吴瑞生同志也很清楚,群众经常闹事要地,可事到如今,现任领导刘天才、董强不但不履行当年承诺而且强行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豪华办公楼及厂房给圆方集团,我们村民决不答应,必须履行当年承诺,归还我们的土地。 二、吴起县领导刘天才,董强的违纪违法行为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徐家湾土地是当年借用的,现在既不征用,又不给农民还地,而且强行改变土地用途,农民阻挡,民警抓人;农民上访,压着不解决。这是人民政府吗?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现在既不审批又不征用,就想凭空抢占,难道不是违法吗?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法违法,就是现任领导的作为。 4、篡改证人谈话笔录,法理不容,我三个村民小组上访到中央第七巡视组6次,巡视组三次批交到县政府,要尽快解决,政府无上报处理结果,用假土地证、假林权证欺骗上级,又欺骗群众,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篡改证人的谈话笔录,把证人说的“返还农业税”篡改为“土地补偿费”,而且这两个证人是不知情的证人,真正的证人他们又不去问,如当年亲手借地给姚满盈书记的三个生产队(王忠富、韩敏、马志斌),果园厂长吴瑞生等老同志,篡改证人谈话笔录无偿抢占农民土地,明知违法而犯法,这是人民的父母官吗? 5、强行修建,强行施工,群众坚决阻挡,刘天才,董强下令民警抓人、打人,拘留人(60岁以上老人),雇佣黑社会人殴打阻挡群众造成4人住院,但无人过问,人民警察镇压人民,难道这是法律允许的吗? 三、群众到处上访,寻求公理 去年9月,100多名群众到吴起县信访局上访,信访人员告诉我们说我们无权受理,领导不见,让我们回去吧,另想办法。今年5月份,30多名群众代表到延安市上访,有人接待无人管,脸难看也看不上。7月25日到陕西省信访局上访,接待人员称他们无权处理,让我们等8月份中央巡视组来陕西了去上访,人家是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8月7日,我们找到中央第七巡视组,巡视组接收材料,并答应尽快处理。就这样我们接连去巡视组6次,每次去都接收材料,并答应尽快处理。直到巡视组离开陕西时都没有得到解决。中央巡视组领导刘伟要求我们到延安市纪委,请求他们调查处理,现在我们上访到市纪委寻求公理,请求调查处理。 最后一次到中央巡视组上访时,他们告诉我们:“我们巡视组共给吴起县政府发三次批文,要求给你们尽快解决,难道你们真的不知道吗?”可想而知,吴起县委,县政府领导把中央巡视组的批文都没有放在眼里,眼里还能有我们劳苦老百姓吗? 四、群众的合理要求 1、请市纪委领导尽快调查取证,做出裁决,归还百姓土地。 2、要求对吴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刘天才,董强篡改证人谈话笔录做出处理,还证人公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要求吴起县政府承担去年9月份到现在的群众阻挡、上访等所有费用,并负相应的责任。 4、要求对今年5月份、8月份、9月份民警镇压群众,打伤住院群众,被抓,拘留,雇佣黑社会打手打伤的群众承担全部责任,并负法律责任。 5、要求吴起县委、县政府承担从1997年果树枯死到现在的土地承包费,因为姚满盈书记承诺果树枯死后将土地归还农民。可现任领导不履行承诺,至今未归还,必须承担费用。 综上所述,徐家湾土地权属清楚,无可非议,有当年亲手借地的县级领导的证词,有当年亲手经历的三个队长的证词。县委县政府无偿抢占,违纪违法施工是有法律依据的,刘天才,董强下令民警施暴,惨无人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是违纪违法的行为,我们三个村民小组几百人决不会就此了结,只要共产党在,我们就会找到共产党寻求公理的。 附件: 1.村民联名签字盖章 2.部分证人证词 3.篡改证人谈话笔录原件 4.吴起镇人民政府【2014】79号文件 5.对吴起镇人民政府【2014】79号文件附件的说明
金佛坪村芦角组 马湾村马湾组、道庙组 2014年12月5日 关于对吴起镇人民政府【2014】79号文件附件的几点说明
1.《陕西省国有山林权证》说明 A.借土地在先(1976年),发山林权证在后(1990年),如你借住别人的房,住几年后给自己办房产证,房子所有权的人允许你这样做吗? B.1990年7月份,颁发山林权证至今,马湾,道庙,芦角三个村民小组的群众什么也不知道,在2013年9月阻挡施工时政府才拿出来给群众看,这又是为何呢? C.拿借别人的基本农田(农包地)水浇地办山林权证,而且不让任何人或组织知道,也没有任何组织审批,这又是为什么? D.把一块川台地,基本农田,水浇地借地替办县果园说成是森林,林木,林地,这合理吗?符合《森林法》规定吗? E.现在我们看到的山林权证没有编号,这有说明什么?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说明 A.请问这个规定的时止,时起至现在是否有效。 B.第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下面的六种情形和该宗土地无关,只有进行过一定补偿是镇政府篡改证人谈话笔录为自己辩护的,法理不容。 C.只有签订什么协议那很明确,就是当时借地时签订的果树枯死后将地归还给三个村民小组的协议,这无可非议,如果政府有怀疑,请拿出你手中的协议当事人当面对证。 D.只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那只是批准借用,亲手借地人姚满盈(当时任县委书记)已经说的很清楚,是借用,不是征用。 E.你没说的当事人是马有明(当时是民校教师)不知情,韩振(当时上小学)不知情,他们两只是听人说,王中富,韩敏马志斌是三个生产队的知情人,你们为什么不去调查,可想政府心计。 3.只有29号文件附件的其它材料都与该宗土地无关,那只是政府强词夺理,欺骗人民群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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