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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鸿祥
--  发布时间:2013/10/31 18:55:25
--  海口最牛钉子楼被非法强拆 体现了权大于法,问题严重 (之一)

海口最牛钉子楼被非法强拆

体现了权大于法,问题严重

                                             (之一)

琼山区人民法院强拆林树馨楼房,属于恶意严重非法,体现了院长权大于法。

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旁的“最牛钉子楼”,由于出现七次断水、断电,而且总是在夜里发生,林家意识到拆迁人采取野蛮拆迁,被迫花钱在楼顶装了八个监控镜头搜索证据,同时在楼顶上四面立着红艳艳的迎风飘扬的20面国旗。表示相信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是依法主持公正的。20131023日上午,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执行第227号强拆执行通知书,强拆林鸿祥在道客村五里“37号”的二层楼房为对象,将国旗放下,尔后有100多位的公安、防暴、城管、社会上不明身份人员,组成“红、黑、白”拆迁队伍和三架“铁牛”,三辆货车,共同配合作战,在9点至12点,将曾经成为“海口最牛钉子楼”非法推平。

该楼房是父亲林树馨于1990年与海顺成一家购买并居住至现在,今年已近90岁高龄。当我在外地听到这一消息,“感到悲哀与可惜,简直不可相信”。

我“悲哀与可惜”的不是属于我继承父亲的楼房和财产没有了,而是我感到哪些为“二个臭钱和权力与地位的‘官商’和所谓社会上的‘烂仔’、吸毒仔”不懂得做人,不懂得人生,不知道钱财与权力及地位是人的身外物。古人语“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一切钱财、权力、地位都是人随身而去,只有“人死留名,虎死留皮”是真的,问题是留下“臭名”还是“香名”,不是么,东方县委书记戚火贵贪到死,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贪得坐牢房,南霸天,霸到死路一条,杀人、放火、抢劫有用吗?大家相处和睦,社会和谐发展是人所追求。该项目属于商业性质为何不平等谈判,法院依什么事实与法规强拆林树馨房产。

为什么我“简直不可相信,”?因为“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抓惩治腐败,治理“以权代法”,走群众路线教育,近段,我国人民对共产党提高了信心与威望,腐败相对减少,铺张浪费减少,以权代法观念逐步转变,我们一家人艰苦熬过了三个年头,历尽千辛万苦,当国兴街道办张佳书记上任,帮我们把非法开发商深挖的泥坑填平,我看到希望,当2013918日在《椰城纠风热线》上看到海口市副市长袁光平与本地段被拆迁户姓张的对话时,所回答的观点,感到市政府有人认为“道客拆迁项目,属于商业性质,”既然是商业性质就没有强制性,是平等相处谈判的关系。袁副市长问:“你与谁签订协议?”姓张的回答:“我与公司签订协议。”袁副市长讲:“那么属于商业性质,不属于行政拆迁。”当时我意识到经过三年多的与政府诉讼论战而没钱请律师,被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我懂得许多法律知识,也懂得了依法做人。市政府与相关部门也提高了对道客拆迁项目性质的认识,我感到欣慰,我回想起,由于部分不明真理的被拆迁户被开发商利用,到琼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又由于黄张圣副院长的急请,我于2013731日到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与黄张圣副院长与执行局吴勃副局长交换意见与看法,我提出的十点理由给琼山区人民法院参考研究执行,特别是再次要求琼山法院对父亲林树馨于2012109日向琼山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书”必须依法定程序书面回答父亲。因为市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住建局申请强拆道客村五里37号房产,由于周围房子被拆而没有其他楼房,所以执行的37号房就是38号房”。而道客村五里38号这二层楼房是父亲于1990年与海顺成一家购买并一直居住到现在,我全家跟随父亲也居住在38号楼房,户口是1990年迁入38号房,父亲知道法院“指鹿为马”的观点后,才向琼山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当时我问黄张圣副院长:“你主管执行局工作,依不依法。”他说:“依法。”我说:“既然依法,你们责令林鸿祥搬迁腾房的是道客村五里37号,我住的是38号房,而且是父亲林树馨购买的,依法在他不死之前,所有权是他的,不是林鸿祥的,我作为父子关系,现在只有分享使用权,怎么如果我犯法要以父亲代罪吗?!”我作完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交给吴勃副局长上交法院及政府领导研究执行。

我认为黄张圣副院长表态“依法”,我便放心出外地谋生,谁想到20131023日上午,电话一响,琼山法院已经强拆我家楼房了。我简直不敢相信,琼山法院的领导胆子这么大,这么明显非法的海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冒充国有公司92年间已经作废的拆迁项目申请市政府续拆,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立一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明确结论“由于房屋拆迁公告是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并没有针对龙昆南路道客村部分路段改造项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然市政府对改造项目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海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许字(2008)第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非法的,琼山区人民法院还敢庇护非法行为,其内在必有原由。市住建局2012428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拆,异议人林鸿祥提出“十点”现由,法院不能受理执行,其中拆迁许可证不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住建局未具备强拆申请人主体资格。林树馨、林鸿祥、林鸿珠房屋及土地市场价300500万元,市住建局作出林鸿祥、林鸿珠的18号、19号行政裁决,补偿仅50多万元。相差甚远。补偿非常不合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第三项:“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补偿不合理,不能强拆,琼山法院是不能实施强拆的。市住建局申请执行的是37号房,而实际琼山法院拆的是38号房,执行的是林鸿祥的房,而实际拆除的是林树馨购买的二层小楼房。

琼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经在2012109日收到林树馨明确告知道客村五里38号二层楼是他1990年购买的,不是林鸿祥的。而且未经过法定程序,未经过评估、裁决、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但琼山区人民法院不但不书面回答林树馨,反而偷拆了,属于恶意严重非法,体现了院长权大于法。

敬请网民评评这个理,我们平民百姓应该怎么办?

                                                                 林鸿祥

                                                                 20131031

下边有附件证明事实

 


--  作者:ss1351880037
--  发布时间:2013/10/31 2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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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打到贪官、黑商!!!!